富安娜股權案勝訴或增3600萬營業(yè)外收入
昨日,記者從富安娜獲悉,富安娜與26名自然人股東之間的股權糾葛又有了新的進展: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富安娜再次勝訴,周西川等18名被告需支付富安娜3600萬元及利息。
據了解,此前,3名被告與富安娜達成“庭外和解”,1名被告已經二審宣判,富安娜勝訴。此番周西川等18名被告作出一審判決,富安娜同樣勝訴。對此,相關法律人士向記者表示,富安娜“天價”訴訟案大部分判決結果已出爐,剩下的4名被告否認簽署過《承諾函》,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其中被告吳滔、陳瑾的《承諾函》真?zhèn)舞b定結果已出,最終認定是被告本人簽署。
據了解,此次訴訟狀雙方爭議焦點圍繞著:一是起訴是否超過時效,二是被告出具的《承諾函》內容是否合法。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根據其出具的承諾支付“違約金”,被告在《承諾函》中明確承諾于“本人應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出售之日后三個交易日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即訴訟時效期間應以被告承諾支付“違約金”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而被告所持有的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拋售之日為2012年12月30日,因該日是非交易日,訴訟時效應自2013年1月9日起算,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富安娜代理律師、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文律師稱,若對周西川等18名被告判決結果得以執(zhí)行,將可以為富安娜本期或期后增加3600萬元營業(yè)外收入。關于《承諾函》是否合法,在此前的相關案例中南山法院已給出了明確的說明:《承諾函》合法有效,對被告具有約束力。被告與富安娜形成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勞動合同關系,一種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被告在確認將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轉換為普通股票的同時作出一定的承諾,是股東基于認購股票對公司的承諾,被告以其承諾換取股票收益。判斷《承諾函》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從被告承諾支付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看,被告通過出具《確認函》和《承諾函》,獲得了收取涉案股票差價的利益的機會,同時承擔《承諾函》所述義務,這符合民事合同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富安娜年報顯示,2013年實現營業(yè)收入18.64億元,同比增長4.89%;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15億元,同比增長21%.在營業(yè)外收入情況欄目上,確實記錄著3名糾紛人與富安娜達成調解,同意按《承諾函》的約定支付富安娜618萬元違約金,計入當期非經常性損益金額,此次宣判一旦得到執(zhí)行,也將會帶給公司較高的營業(yè)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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